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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9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智敏与黄永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智敏,黄永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9255号原告:张智敏,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黄永达,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智敏诉被告黄永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智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4元,减半收取为727元,诉讼保全费682元,合共14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智敏负担。审判员  巫洁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雅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