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9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平刚为与被告孙景花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刚,孙景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829民初903号原告:李平刚,男,汉族。被告:孙景花,女,汉族。原告李平刚为与被告孙景花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期间,原告李平刚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案件事实:原告李平刚与被告孙景花于1992年元月结婚,婚后生育三子女,均已成年。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产生矛盾,互不履行义务,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经诉前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二、家庭共同财产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由被告带走。三、原、被告各自所欠外债,由各自偿还。四、双方对其他问题均无争执。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经立案审查,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关晓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