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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民申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文山市文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支行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文山市文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支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民申5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文山市文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卧龙街道七花社区三鑫机电城。法定代表人:程代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于鸿,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支行。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卧龙街道攀枝花社区七花广场民族村左侧。法定代表人:殷家丽,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华明,云南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再审申请人文山市文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桥公司)因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26民终1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文桥公司申请再审称,首先,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文桥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1.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不符合法定的保证合同要件;2.本案文桥公司不具备担保的意思表示;3.本案《汽车消费贷款担保合作协议》仅是框架协议,不是最高额保证合同,更不是任何一份借款主合同的保证合同。4.协议有效期内文桥公司从未单方向邮储银行出具过保函或签订过保证合同,也没有在借款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盖章。其次,根据双方约定,协议有效期内没有任何一笔借款材料符合双方约定的保证生效条件,任何一笔借款均不在再审申请人的保证范围,文桥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再次,借款合同约定排除保证担保,且所有借款人均不认可除了自己提供的抵押担保外还有其他形式的担保。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邮储银行提交意见称,首先,文桥公司不能否认《汽车消费贷款担保合作协议》的目的和性质,该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文桥公司签订该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能销售更多的车辆获得更大的利益进而要求邮储银行加快放款速度及提高数量,邮储银行签订该协议的目的是为了降低贷款回收的风险,双方签订协议的目的是明确的。本案系因案外借款人李大巧等出现贷款逾期,邮储银行要求文桥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下,文桥公司为逃避责任起诉,目的违法,不应得到支持。其次,根据合同法“约定优先原则”,本案《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明确约定文桥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协议的具体内容也是明确的,对文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只需盖有文桥公司印章或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即可,因文桥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在文山,若都要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则双方所签协议不可能正常履行。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后,保证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以债务人是否知情或认可为前提条件,只要《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合法有效,不论借款合同中是否有有关保证的约定以及借款人是否同意都不能免除文桥公司的担保责任。文桥公司也从未举证证实所有借款人不认可除了抵押担保外还有其他形式的担保。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本案《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系双方平等、自愿签订,合法有效,该协议未约定协议解除的情形,本案也不符合法定解除的规定,原审判决驳回文桥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其次,该协议第二条第(一)项约定,文桥公司必须在邮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将销售资金结算委托邮储银行办理,文桥公司一次性向邮储银行交纳保证金伍佰万元,对在邮储银行办理的每一笔汽车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对象为:文山州内需购买非营运车辆经邮储银行审核通过,同意受理申请的客户,在所有贷款未结清以前,文桥公司不得支取所交纳的保证金。本案贷款尚未结清本息,文桥公司不能支取保证金,原审判决驳回文桥公司要求支取保证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文桥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文山市文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洪一军审 判 员  唐美泉代理审判员  刘晓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东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