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06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冯艳云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艳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北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7506刑初1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通北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艳云,男,1970年4月,汉族,住址黑龙江省通北林业局。2017年2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黑龙江省通北林业地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黑龙江省通北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通林检公诉刑诉[20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艳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通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艳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日17时许,被告人冯艳云酒后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沿通北林业局西直路自南向北行驶,途中变道超车时因影响了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的正常行驶,所以李某驾车尾随冯艳云所驾驶的车辆至润通家园6栋楼下,下车后双方发生口角,李某向通北林业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举报冯艳云酒后驾驶机动车。通北林业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将冯艳云传唤至交警大队调查,同时对冯艳云进行了血样采集。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对冯艳云血样检测,结果显示冯艳云血样内乙醇含量为132.3mg/100ml,属醉酒状态。上述事实,被告人冯艳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冯艳云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和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证人李某、郭某某的证言;冯艳云的供述和辩解;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艳云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关于冯艳云案发后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的公诉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冯艳云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有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社区矫正评估,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艳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兆林审 判 员 张启荣人民陪审员 殷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