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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和寿、汪顺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和寿,汪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391号申请执行人:陈和寿,男,1937年4月30日出生,住常山县。被执行人:汪顺利,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申请执行人陈和寿与汪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26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3月09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房产已由本院其他执行案件依法拍卖,所得款项申请执行人分配得款29920元,后被执行人自行履行6万元,余款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汪顺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7年07月21日,被执行人汪顺利尚欠申请执行人陈和寿借款710080元及利息,欠缴案件执行费104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24执39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有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立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