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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执恢68号之十五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刘俊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刘俊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恢68号之十五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驻河口区海康路92号。负责人:许家武,行长。被执行人:刘俊海,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申请执行刘俊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5)河商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俊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俊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俊海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竹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