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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民辖终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盛胜与谭惠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盛胜,谭惠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民辖终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盛胜,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惠晴,女,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云湖桥镇。上诉人盛胜因与被上诉人谭惠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7)湘0321民初5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盛胜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撤销,将本案移送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管辖。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合同未约定履行地,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蔓莉审 判 员  文仕林审 判 员  周 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郭思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