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张育铭与中建新疆建工(集团)地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育铭,中建新疆建工(集团)地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954号原告:张育铭,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委托代理人:张振云,昌吉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地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王凌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铎元,男,195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江峰,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回族,该公司总经济师,住乌鲁木齐市。原告张育铭与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地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张育铭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育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育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剩余2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刘 萌人民陪审员 周丽玲人民陪审员 李 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丰宇速 录 员 贾蕙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