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刑更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余成军抢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成军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更180号罪犯余成军,男,1983年4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余庆县,汉族,初中文化,商人,住余庆县。2008年1月22日,因犯抢夺罪被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1年4月30日刑满释放。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台天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成军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7年7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余成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余成军报请建议减刑八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主动参加公益劳动,积极参加文体活动。现共获4个表扬。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情况汇总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余成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成军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22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坚审 判 员  朱康华审 判 员  沈建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严亚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