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5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马某1与马某2、马某3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1,马某2,马某3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5民初78号原告:马某1,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张家川县龙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2,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本县。被告:马某3,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本县。原告马某1诉被告马某2、马某3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小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玉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