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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5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马某1与马某2、马某3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1,马某2,马某3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5民初78号原告:马某1,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张家川县龙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2,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本县。被告:马某3,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本县。原告马某1诉被告马某2、马某3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小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玉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