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5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艺杰与赵永军、尤海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艺杰,赵永军,尤海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5民初304号原告:李艺杰,男,汉族,住河北省大名县。法定代理人:李某,男,汉族,住河北省大名县,系原告李艺杰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永新,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玉霞,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永军,男,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尤海川,男,汉族,住河北省大名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56号中铁商务广场B座11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艺杰与被告赵永军、尤海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艺杰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艺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艺杰负担。审 判 长 廉学锋人民陪审员 李增超人民陪审员 刘彦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志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