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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3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姜丹奇、张光荣、何翠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丹奇,张光荣,何翠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3执143号申请执行人:姜丹奇,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27日,住四川省邻水县。被执行人:张光荣,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4日,住四川省邻水县。被执行人:何翠容,女,汉族,生于1977年8月30日,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执行姜丹奇与张光荣、何翠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张光荣、何翠容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张光荣、何翠容履行已生效(2016)川1623民初20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光荣、何翠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经申请执行人姜丹奇申请,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张光荣、何翠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且被执行人张光荣刚做手术,身体不便,当事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623民初2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终结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员  陈华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执行员  刘永兵书记员  陈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