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民初2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黄曼诉昆明冠曦商贸有限公司、潘文兵、魏来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曼,昆明冠曦商贸有限公司,潘文兵,魏来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2875号原告黄曼,女,1988年5月7日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诉讼代理人丁刘,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明冠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东郊三公里黑土下凹村金马正昌第二果品市场12-14号。法定代表人黄曼。被告潘文兵,男,1971年10月10日生,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诉讼代理人陈启建,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赵庆涛,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魏来,男,1987年8月24日生,现住重庆市齐汇区。原告黄曼与被告昆明冠曦商贸有限公司、潘文兵及第三人魏来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黄曼负担,余额52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李 涛人民陪审员 尚炳昌人民陪审员 党 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