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81执2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2316徐德祥与刘建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德祥,刘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1执2316号申请执行人:徐德祥。被执行人:刘建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德祥与被执行人刘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4日达成和解协议,案外人李连所自愿对此和解协议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281执23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隽审 判 员  李志英代理审判员  付庭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