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许建兰与罗成华、蔡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建兰,罗成华,蔡桂荣,廖坤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1440号原告:许建兰,女,195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修沐,男,195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系许建兰丈夫。被告:罗成华,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蔡桂荣,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廖坤荣,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许建兰与被告罗成华、蔡桂荣、廖坤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许建兰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许建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建兰撤诉。案件受理费714元,减半收取计357元,由许建兰负担。审判员 范球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紫晔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