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民初2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曹敬峰与被告罗金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敬峰,罗金宝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2民初2349号原告:曹敬峰,男,1971年1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汤原县。被告:罗金宝,男,1976年7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原告曹敬峰与被告罗金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曹敬峰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对被告罗金宝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该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敬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曹敬峰负担。审判员 邹丽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陶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