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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滁州市东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有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东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有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签发:杨金龙2017.7.21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2094号原告:滁州市东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琅琊路185-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783094954G。法定代表人:涂登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有丽,女,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身份证号码不祥。原告滁州市东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有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滁州市东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东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市东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滁州市东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金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徐少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