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3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忍池与郭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忍池,郭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3074号申请执行人王忍池,男,1971年4月16日生。被执行人郭计,男,1988年8月6日生。申请执行人王忍池与被执行人郭计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刑初字第003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郭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本案执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王忍池提交申请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郭计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忍池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王忍池撤回本次执行案件的申请,(2017)陕0113执307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