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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2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路巳物业有限公司与徐延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路巳物业有限公司,徐延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2民初1234号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路巳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60733191278。法定代表人:王宝芝,职务:经理。被告:徐延海,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路巳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延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路巳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自行解决纠纷,被告已经按双方的协议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路巳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路巳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春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旭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