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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2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费良春诉被告辽中县富兴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良春,辽中县富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2民初139号原告费良春,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铁西区,系居民。被告辽中县富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法定代表人,欧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远进,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岳阳市,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韬,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铁西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费良春诉被告辽中县富兴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良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00元,由原告费良春承担。审判员  杨国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