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11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大志、高幼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大志,高幼中,毛伟芳,金关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11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大志,男,195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高幼中,男,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毛伟芳,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金关全,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2016)浙0603民初994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金关全名下车牌号浙D×××××小型汽车一辆。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金关全名下车牌号浙D×××××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茹敏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水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