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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6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喜林与梁志锋、潘永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喜林,梁志锋,潘永林,山西汽运集团长治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6815号原告:张喜林,男,196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鞠芬花,天津奕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志锋,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被告:潘永林,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山西汽运集团长治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府西街28,组织机构代码911404001107504942。主要负责人:段素宏,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大连道1275号,组织机构代码91120116700429246A。主要负责人:孙爱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建华,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住所,山西省长治市城西路95号,组织机构代码91140400810761522Q。主要负责人:王彤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喜林与被告梁志锋、潘永林、山西汽运集团长治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喜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86元,减半收取243元,由原告张喜林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张雅静二〇��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鲁秋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