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魏书洪盗窃、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书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1刑初15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书洪,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沧县。2007年9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沧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6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6年11月6日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沧县人民检察院以沧县院公诉刑诉〔2017〕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书洪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金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书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盗窃罪2016年9月28日晚,被告人魏书洪翻墙进入沧县杜林乡张家营村陈某1住宅内,盗窃价值300元的泰迪狗一只。抢劫罪2016年11月4日晚,被告人魏书洪翻墙进入沧县杜林乡张家营村陈某1住宅内,采取掐脖、言语威胁等方式对陈某1的婆婆刘某进行恐吓,后劫走面值一元的人民币硬币二百枚、面值五角的人民币硬币七百枚及木雕猴一个、木雕鸡一个、项链、戒指等物品,经鉴定物品价值共计463元。被告人魏书洪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书洪辩称:他对公诉机关指控盗窃罪没有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他认为自己不构成抢劫罪。经审理查明:一、盗窃2016年9月28日晚,被告人魏书洪翻墙进入沧县杜林乡张家营村陈某1住宅内,盗窃价值300元的泰迪狗一只。二、抢劫2016年11月4日晚,被告人魏书洪翻墙进入沧县杜林乡张家营村陈某1住宅内,采取掐脖、言语威胁等方式对陈某1的婆婆刘某进行恐吓,后劫走面值一元的人民币硬币二百枚、面值五角的人民币硬币七百枚及木雕猴一个、木雕鸡一个、项链、戒指等物品,经鉴定物品价值共计463元。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被告人魏书洪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魏书洪2016年11月6日0时46分至7时48分供述:我叫魏书洪,2009年因为盗窃罪被沧县人民法院判处缓刑。我在未经陈某1允许的时候到她家去过,她就说我偷她东西。我认识陈某1,我们以前是恋人,2016年7月份分手的。我去过她家四次,第一次是在2016年7月份下旬晚上7时左右,第二次是在今年8月份晚上7时左右,第三次是在2016年9月28日晚上8时左右,最后一次是昨天晚上6时左右来的。我是2015年6、7月份的时候,沧县纸房头乡纸房头村的王金花介绍我和陈某1认识的,我们见面之后感觉不错便确立了恋爱关系。陈某1经常到我家住着,2016年7月份下旬,因为感情不和,我们之间分手了。因为我对她还有感情我就追到她家想挽回我们之间的感情。到了2016年7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八点左右,我骑摩托车停在她家门口,我在她家客厅里找她,想和她和好,她不愿意。在我和她谈话过程中,她给一个男的打电话说:“你得和你媳妇离婚,然后咱们一起跑。”我当时听了很生气,于是我扇了陈某1脸两下,她抱着我到了西屋,把我绊倒后打了我脸两下就跑了,她跑了以后喊来了三个男的和几个妇女来,在陈某1家门口,其中一个50来岁男的就问我陈某1花了我多少钱,我说花了一万五。然后这个男的和另外两个年轻的男的当时就凑了一万五千元钱给了我,然后对我说:“给你15000元就了清了,以后你和陈某1互不相欠,谁也不要再找谁了,谁也不能骚扰谁。”我便同意了,然后我给陈某1打了收条,我拿着钱就走了。这之后我一直没去。大约过了一个来月之后,我想和陈某1和好,于是我在8月份下旬的一天晚上7时多,我又去了陈某1家。我去的时候陈某1家的大门插着了,于是我便从西侧院墙翻了过去。我进屋以后,陈某1没在家,陈某1的婆婆在家了,我和陈某1的婆婆说了会话,并且给陈某1的婆婆放了200块钱,并且说认她当干娘。然后到了9月28日晚上8时左右,我去了陈某1家,她家锁着门了,我是从西侧院墙翻过去的,我看见陈某1家没人,我就把陈某1家的一只泰迪狗偷走了,我是从陈某1家大门出来的,出来后把大门给带上了,这只狗一直在我家养着了。这只狗是灰白色的,高三十多公分,身长四十多公分,价值多少钱我不知道。我这次去陈某1家还是想和陈某1和好。最后一次昨天晚上6点多,我正进村,正碰见陈某1和一个40多岁的男的,他们看见我以后,那个男的便拽着我,陈某1便过来打我,挠我。我要打电话报警,陈某1将我手机抢过来扔到了地上(这手机是我十多天前花720元钱买的假的苹果手机)。在陈某1打我的时候,那个男的打电话报了警,然后我便被带到刑警队来了。我前天晚上没有来过陈某1家,我前天和我们村的王某1、董某、还有我儿子一起去吃饭了。我们晚上8时左右吃完的饭。然后我领着我儿子去杨立松的卫生所给我儿子拿的药,然后我俩就回家了。我没在陈某1家偷过其他东西。我身上的伤是昨天陈某1抓的。我手机号156××××3922,还有一个155的我记不住了。2、被告人魏书洪2016年11月6日9时32分至10时50分供述:我还有没有交代的犯罪事实,我还到陈某1家去过一趟,2016年11月4日晚上9时左右去的,我去和陈某1和好。我去她家没见到陈某1,我晚上9时左右到陈某1家以后,我推了一下她家大门,我看到她家大门销着了,我便从她家西侧的胡同进去然后从西侧院墙翻墙进到院里。当时只有陈某1的婆婆在她家西侧厢房里住着,陈某1没在家。发现陈某1没在家,我没有立即离开。因为我想偷点东西。上次我没有交代,你们到我家搜查的时候,将我从陈某1家偷的东西搜出来了。我是2016年11月4日晚上8时左右,从家里骑电动车去的陈某1家,我到的时候已经晚上9时左右了,我将电动车放到沧保公路南侧的铝塑门窗厂门下。然后我步行来到陈某1家,我到了以后先去她家正门推了一下,发现门在里面销着了,然后我转到她家西侧的胡同从他家西院墙翻墙过去,我进院以后院子里都黑着灯,我听到院子西侧厢房里陈某1的婆婆喊:谁啊?我便进到西厢房,当时陈某1的婆婆在门口北侧的炕上躺着,我进屋以后陈某1的婆婆喊:救命。然后我捏着她的脖子说:别嚷,嚷也没人听见。然后陈某1的婆婆说:我不嚷,你欺负个老婆子干嘛!然后我问:陈某1呢?她说:在楼上住着,在六楼。我问老婆儿:她住几单?陈某1婆婆说:我光知道在六楼上住。我又对她说:不许报警。她说:我没手机,也不会用。然后陈某1的婆婆用手电照我,我说照什么照啊。然后她便将手电关了,然后我便从她北侧拿着手电,同时在她北侧拿了一把剪子便出门到了院里,我出门的时候我和她说:别嚷嚷。然后我就去了北面正房。我认识陈某1的婆婆,我以前到陈某1家来的时候见过,她有70多岁,80来岁。我怕我偷东西的时候她报警所以威胁她不许报警。我用剪刀把陈某1家北面正房东数第二间屋的板门用剪刀撬开了,把剪刀撬折了。我进屋以后先进了她家东数第一间屋,然后我将屋子西侧梳妆台的抽屉打开从里面偷了一块女式手表,三个耳钉,一个银的戒指,三根银项链。我打开梳妆台下面的柜子我看到在一个塑料袋里用布包着160多个一元的硬币和10多个猴年纪念币,我将塑料袋和硬币拿了出来,将包硬币的黄色的布块扔到了柜子里面了。然后我又将一个装着5角硬币的塑料罐子搬了出来,然后将里面的硬币倒在柜子里面的一个塑料袋里,然后又将罐子放到了里面。然后我看到在梳妆台上有两个红盒,我看到一个里面放着绿色的玉手镯,还有一个放着黑珠子的项链,我也给偷走了。我将所有的东西拾起来放到我在东侧沙发上拿的一个紫红色的布袋里。然后我在屋子北头西侧的床头柜内有一张百元版的人民币,我便偷走了,然后我去她家西数第一间屋,我在她家西侧的写字台上偷了猴和鸡的木雕,我将所有的东西放到布袋里后便出去了,然后我将手电给了陈某1的婆婆,我便打开陈某1家大门北扇门的小门走了,我走到沧保公路打车回家,我到家后已经晚上10点多了,我将东西藏好后便睡觉了。转天下午5点左右,我打车去张家营骑电动车的时候便碰上了陈某1和一个男的,后来我们便打了起来,被带到公安局来了。我没有偷别的东西,没有没交代的犯罪事实了。3、被告人魏书洪2016年11月7日供述:我是2016年11月6日因为涉嫌抢劫、盗窃罪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的。我是骑着电动车从沧县潘庄子村到的陈某1家里。电动车三枪牌,金黄色,我是在前几天在汪家铺乡七里淀村上花了2500元买的。因为我一个月前被撞,我的锁骨折了,这钱是中国人保赔偿我的钱,总共赔了我13550元。我是翻墙进入陈某1家的,剪刀是在陈某1的家里拿的,我在实施抢劫盗窃后,给放在刘某的屋里了。我就用手掐了刘某的脖子一下。我在实施盗窃抢劫之前就是想在陈某1家里偷点东西,我当时想偷点陈某1的东西,我怕刘某报警,所以才吓唬刘某别让她报警。4、被告人魏书洪2016年11月19日供述和2016年11月6日9时32分至10时50分供述基本相同,略。5、被告人魏书洪2017年3月8日14时04分至15时16分在沧州市看守所供述:我是2015年6、7月份认识的陈某1并且彼此确立了恋爱关系,在我们确立恋爱关系后的一段时间陈某1经常到我家住着,我们彼此的关系也不错。到了2017年7月份下旬的一天晚上8时左右,我去找陈某1时,我正听见她和别人打电话,说要和别人好。我当时非常生气于是我就打了陈某1两个嘴巴子,然后我们厮打在一起,后来她跑了出去并喊来好几个人。其中有个男的问我为陈某1花了多少钱,我说一万五千元,然后那个男的和另外两个年轻人给我凑了15000元钱,并让我打了收条。这个男的和我说一万五给你了,你和陈某1互不相欠,谁也不能骚扰谁。当时我便同意了。过了一个多月的一天晚上7时左右,我又去了陈某1家,当时大门销着了,我从西侧院墙翻墙进了她家。我到陈某1家以后,她家北房没人,当时陈某1的婆婆在西厢房了,我进去以后说了几句话,给放下200块钱就走了。到了2016年9月28日晚上8时许,我去了陈某1家,她家当时锁着门,我从她家西侧院墙翻了进去,我进去以后我将她家的一只泰迪狗给偷走了。到了2016年11月4日我又去了陈某1家,当时陈某1的婆婆在家。我进去以后先去了西厢房她婆婆住的屋里,我威胁陈某1的婆婆不要报警,并从她婆婆屋里拿了手电和一把剪刀,我用剪刀将她家门撬开以后在她家东数第二间屋的西侧梳妆台抽屉内偷了一块女式手表,三个耳钉,一个银戒指,三根银项链,我在梳妆台下面的柜台内偷了一塑料袋一元硬币,和10个猴年纪念币,以及一罐子五角硬币。我又在梳妆台上面偷了一个绿色玉手镯和一个黑珠子项链。后来我又在屋子北头床头柜上偷了100元现金。我在陈某1家偷了100块钱纸币,一元和五角硬币我没有数,一元的大约160余个,五角的有100多个,应该有300多块钱。我在她家没有盗窃过银元、银行卡和存折。我没有没交代的犯罪事实了。(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陈某12016年9月30日陈述:我叫陈某1,我在沧县杜林乡张家营村的我的家中被盗,我是昨天下午3点左右发现被盗的,被盗了3000元现金,两条项链,一个戒指,一只泰迪狗。被盗的3000元现金都是一百元面值的,共30张,其中一条项链是黄金的,大约50克左右,没有坠,长形的圆珠和大圆珠混合的,价值10000元,另一条项链大约7克左右,黄金的,一条小细链带一个小佛坠,价值1500元,戒指也是黄金的,表面是方形的,上面是个福字,大约12克左右,价值3000元,泰迪狗浅棕色的,价值3000元。今年9月初,因为孩子上学我们一家人都搬到沧州去住了,昨天下午3点左右我回到张家营家中,大门锁被撬了,我家是3间正房,屋里没有被翻动,就是放在东数第一间的西北角床铺底下的3000元现金,两条项链,一枚戒指被盗了,家中养的一只泰迪狗也不见了。我家居住在沧县杜林乡张家营村东部,红色向东内开的大门,东邻是张红新家,南邻是张忠海家,西邻是空地,北邻是张四哥家。2、被害人陈某12016年11月5日陈述:我来报案,我家今天被盗了。在沧县杜林乡张家营村东的家中。被盗了3500块钱现金,其中有2000元面额100元的放在东数第一间屋梳妆台的柜子里,柜子里还有1000元左右的硬币,都是五角和一元的,还有500元左右的现金放在东数第三间屋西侧墙根的鞋子里,一个绿色的玉手镯,是4年前我对象给我花了20000块钱购买的,具体什么地方购买的我不清楚,还有价值400元的猴年纪念币一套二十枚,还有价值300多元的金玉良缘珠子项链一条,还有价值200元左右的黑炭雕两个,一个鸡的、一个猴的,还有一条价值700余元的战国红项链,还有价值100余元的邦诺牌女式手表一块,价值120元的银戒指一枚,三条银项链,一条银手链,一副银耳钉,这些东西都放在东数第三间屋梳妆台的柜子里,还有三块银大洋,放在西头屋的桌子上,一张沧州银行的银行卡,户名是我自己,是我的工资卡,一张河北农村信用社的活期存折,是土地补贴的折子,上面最多有一百元钱,密码是折子账号后六位数字,户名是我自己。我昨天上午8点左右去上班,我婆婆刘某自己在家,我走时锁了大门。到了今天13点左右我下班回来发现大门开着,北房东数第二间屋的屋门被撬开了,屋里被翻乱了。检查发现上述物品被盗了。我询问我的婆婆得知,晚上10点左右有一个男子来到我家,偷走了上述物品,而且在此过程中还掐了我婆婆的脖子。我知道该男子是魏书洪。我的婆婆认识他,他经常半夜来我家,我婆婆上次住院就是因为被他吓的。我和他以前处过对象,后来分手了,现在已经没有关系了。今年2月份左右我经过别人介绍认识了魏书洪,之后就和他处对象,处了一段时间之后我觉得我们不合适,在7月下旬我就提出和他分手,他当时不同意和我分手,经常骚扰我,还在我们村子附近张贴大字报。到了8月初的一天晚上的9点左右魏书洪翻墙进入我家,说我给别的男人打电话想和别的男人跑,随后魏书洪就用手打我脸,把我脸都打肿了,并且向我索要15000元钱,说如果我不给他,他就把我们全家都弄死。我当时为了家人安全考虑,我当时只有1500元钱,我又向我三大伯哥张某1借了900元,向侄子媳妇王某2借了4000元,向一个嫂子陈某2借了3000元,向张某2借了2000元,向张某3借了1000元,向张某4借了1000元,向张某5借了1600元,我凑够了15000元给了魏书洪,给钱时我的亲戚王某2、陈某2、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都在场。我给魏书洪这钱后,让他给我打了收条,双方说好两清,以后谁也不能再找谁,魏书洪保证说不会再来我家。过了几天以后他又开始来我家,都是半夜来,来过多少次我记不清了。我们两个相互给对方买过衣服和吃的,钱数都不多,等于我就没沾魏书洪什么光。3、被害人刘某2016年11月5日陈述:我来反映昨天晚上我家被盗的情况。昨天晚上10点左右被盗的,在沧县杜林乡张家营村我家中。昨天晚上10点多我没有睡觉,听见我家房顶上有动静像是有人,过了一二分钟我听见有人跳进我家院子,我看见有亮光往我住的屋里照,我问:谁啊。然后有一个男的就进了我住的屋里,我就开始叫救命,那个男的就跑过来用左手掐我的脖子和我说:你别喊,你们过道没有人,喊也没有用。我当时害怕没敢说话,我当时感觉我的右脸疼了一下,也不知道怎么回事脸就破了,那个男子问我:你报警吗?我说:我没有电话没办法报警,那个男子说:你报警也没有用,他还说警察那些混蛋们还能抓住我啊。我当时害怕也没敢说话,当时我屋里是关着灯的,我身边有个手电,我用手电照了照那个男子的脸,那个男子说:你照什么照啊。就把手电抢走了,告诉我不让我嚷,然后那个男子在我家桌子上拿了一把剪刀就去北屋了,我是一个残疾人在炕上躺着动不了,我也不知道他在北屋翻的什么东西,我在屋里听见有撬门的声音还有翻东西开橱柜的声音,大约过了2个小时左右那个男子又来我屋里问我:你真不报警。我说,我没有电话怎么报警。然后那个男子说:那我就走了。我听见我家的大门开门的声音,过了一会就没有声音了,我才知道那个男子走了。那个男子我认识,他和我儿媳妇陈某1认识,我看到那个男的我能认出来,但是我不知道他叫什么。我的四儿子张增兴已经过世,我儿媳陈某1通过别人介绍和那个男子认识了谈了一段时间对象,后来两个人分手了,那个男子经常骚扰陈某1,老是半夜翻墙来我家,我和陈某1在一起住,陈某1住北房,我住厢房,我听陈某1说前段时间那个男子在我家偷了3000元现金还有金首饰,具体多少我不知道。那个男子本地口音,40多岁,身高在175cm左右,体型偏瘦,比较黑,上身穿着一个黄色的棉袄,下身没看清。被盗了什么我不知道。那个男子进屋后用左手掐着我的脖子,当时我感觉不能呼吸了,我的左脸上破了一点,我也不知道是怎么破的。那个男子进屋手里没有拿凶器,从我屋里出去的时候在我屋里拿了一把剪刀。我听见他是从西墙头爬进来的,因为我屋顶有人走的声音。我家位于沧县杜林乡张家营村村东北部,大门向东,大门是红黑色,二间正房,一间厢房,东邻张红新,北邻张友堂,南邻张忠海。(三)物证、书证1.魏书洪户籍证明信,证实了被告人的基本情况。2.沧县公安局崔尔庄派出所2016年11月10日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1月5日下午18时许,沧县杜林乡张家营村陈某1报警称:抓获一名入户盗窃的犯罪嫌疑人魏书洪。我队接到报警后,我队侦查员王某3、崔某前往大官厅派出所将犯罪嫌疑人魏书洪(男,43岁,身份证:,沧县汪家铺乡潘庄子村人)传唤到大官厅刑警队。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1日作出的(2007)沧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魏书洪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600元。4、沧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2017年5月23日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沧县公安局侦办的魏书洪抢劫、盗窃一案中,对犯罪嫌疑人盗窃的金银珠宝首饰、银元、泰迪狗的真伪鉴定,沧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通过市场调查的形式对金银珠宝首饰、银元、泰迪狗的真伪作出鉴定。故沧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无委托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对金银珠宝首饰、银元、泰迪狗等涉案财物的真伪、质量进行检测或者鉴定。5、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魏书洪被动退赃。(四)、鉴定意见,证实沧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沧价认字【2017】第010号):价格认定标的:2016年11月,沧县杜林乡张家营村陈某1家被盗,具体被盗物品情况见附表。价格认定标的于2016年11月5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763元。(五)、勘验、搜查、辨认笔录1.(沧公(刑)勘[2016]K1309210000002016100007号)现场勘验笔录,证实现场勘验时间2016年9月30日10时13分至11时20分,提取现场遗留的撬痕一处,现场勘验检查制图2张,照相19张。附制图2张,提取痕迹登记表一张,照片19张。(沧公(刑)勘[2016])K13092100000020161101113号现场勘验笔录,证实现场勘验时间2016年11月5日15时30分至16时18分。提取现场撬痕登记表一张,制图2张,照相23张。搜查笔录,证实时间2016年11月6日14时20分至15时24分,对象为犯罪嫌疑人魏书洪位于沧县汪家铺乡潘庄子村的家中,目的为对犯罪嫌疑人魏书洪抢劫和盗窃的现金和物品进行搜查,在搜查中发现1、在其家西数第一间屋西侧的梳妆台下册柜子内发现黑色猴,鸡木质雕刻;2、在梳妆台上侧左抽屉内发现装饰首饰银色耳钉一对,银链三条,银手链一条,帮诺女式手表一块,战国红项链一条;3、在梳状台右侧抽屉内发现银戒指一枚,现大洋21块;4、在西数第一间屋西侧床铺的箱子内发现金玉良缘黑珠项链一条,绿色玉手镯一只;5、西数第一间屋北侧套间的西侧床铺上发现一元硬币一袋,五角硬币一袋,猴年纪念币12块;6、院中发现灰白色母性泰迪狗一只。至15时24分,将搜出的物品经魏书洪确认后,将犯罪嫌疑人魏书洪驱车带离。附扣押清单2张,照片14张。辨认笔录,证实刘某辨认8号照片即魏书洪就是入室盗窃的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证实辨认人魏书洪辨认作案地点陈某1家。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书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盗窃公民的合法财物,价值3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魏书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入户抢劫公民的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均成立,依法应追究被告人魏书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魏书洪系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魏书洪所犯盗窃罪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有前科犯罪,可酌定从重处罚;当庭自愿认罪,被动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魏书洪所犯抢劫罪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有前科犯罪,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动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魏书洪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魏书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书洪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6日起至2026年11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金凤审 判 员 李月巧人民陪审员 董书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洪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