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民初4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蒋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4613号原告:张某,女,汉族,生于1998年4月28日,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男,汉族,生于1991年5月23日,住重庆市开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冉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