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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民初4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蒋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4613号原告:张某,女,汉族,生于1998年4月28日,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男,汉族,生于1991年5月23日,住重庆市开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冉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