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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39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八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八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根炎,劳建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39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新建路69号,组织机构代码:76853057-8。法定代表人:万克俭,董事长。被执行人:余姚市八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牟山镇牟山村孙村沿河北路170号,组织机构代码:73696950-0。法定代表人:劳娟娣,总经理。被执行人:劳根炎,男,195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余姚市,现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劳建丽,女,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姚市八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根炎、劳建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0日10时起至2017年7月11日10时止在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劳根炎名下位于余姚市城区阳光国际大夏908室的房地产[。2017年7月11日买受人赵毅(公民身份号码:)以24.5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劳根炎名下位于余姚市城区阳光国际大夏908室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余国用(2011)第01965号]归买受人赵毅(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赵毅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赵毅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