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唐小丽、唐某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小丽,唐某,冷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唐小丽,女,汉族,1986年3月1日生,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唐某,男,汉族,1962年2月14日生,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代理人唐小丽,系唐某之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冷某,男,汉族,1987年9月12日生,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再审申请人唐小丽、唐某因与被申请人冷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729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小丽、唐某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2、2014年12月唐小丽和冷某的同居关系及彩礼已经我们自行调解结束,唐小丽和冷某各自可以找对象,冷某不再追要彩礼,应判决驳回冷某的诉讼请求;3、原审程序违法。法院送达开庭传票并未直接送达申请人唐小丽,而是送达给了唐小丽的父亲唐某,不是同住亲属,法院缺席判决程序违法;4、彩礼都是由申请人唐小丽接收,且彩礼全部是用于婚后共同生活花费,与唐某没有关系。被申请人冷某未提交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唐小丽与冷某经人介绍相识订婚,××××年××月××日典礼同居,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夏天唐小丽将其部分个人财产拉回娘家分居,由于婚前接收彩礼数额较大,双方同居时间较短,原审判决彩礼等款酌情退还并无当,再审申请人唐小丽、唐某申请再审时未提供新的证据支持其申请再审理由,再审申请人唐小丽、唐某无证据证明本院(2016)豫1729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存在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对其再审申请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小丽、唐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谢 明审判员 陈永红审判员 赵 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红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