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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4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高芩、刘建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芩,刘建平,卢健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4执4号申请执行人高芩,女,1969年6月22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住宾川县。被执行人刘建平,男,1970年2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住宾川县。被执行人卢健飞,女,1974年7月20日生,汉族,广东省佛山市人,农民,住宾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芩与被执行人刘建平、卢健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建平、卢健飞与申请执行人高芩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的(2017)云2924执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      洁      琼审 判 员 赵  �  �  �  永  生人民陪审员 雷志德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洪      凌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