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35执2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瑞雪、贾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雪,贾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5执2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瑞雪,女,1985年10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贾海军,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瑞雪与被执行人贾海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贾海军支付宝账号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贾海军支付宝账号内的存款2036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孟大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