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行审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崔文学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高青县国土资源局,崔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322行审31号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22004222305L。住所地:高青县黄河路**号。法定代表人郭晓东,局长。被执行人崔文学,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高国土罚字[2016]第7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高青县国土资源局因被执行人崔文学未经批准于2016年8月16日起动工占用孙坊村集体土地2945平方米(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钢结构房,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高国土罚字[2016]第7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崔文学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向被执行人崔文学下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崔文学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2017年7月7日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崔文学罚款44175.00元(非法占用的土地2945平方米按15元/平方米的标准)。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国土资源局提供以下证据证明高国土罚字[2016]第7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违法线索核查报告、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责令改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违法用地现场照片、立案审批表、抄告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收款收据、场地租赁合同、现场勘查笔录、勘查用地平面图、土地利用现状图、高青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鉴定结论、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违法案件审理记录、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报表、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及送达回证,以上证据中询问笔录、勘查笔录及送达回证均有崔文学本人签字。被执行人崔文学对此次处罚无异议。本院认为,高青县国土资源局作出高国土罚字[2016]第7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事实认定和适用程序及法律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崔文学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该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7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高国土罚字[2016]第7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高青县国土资源局作出高国土罚字[2016]第7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第二项内容。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我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 洪审 判 员 经明健人民陪审员 孙福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 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