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2执3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铜生与韩玲、严桂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铜生,韩玲,严桂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3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铜生,男,汉族。被执行人:韩玲,女,汉族。被执行人:严桂元,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铜生与韩玲、严桂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55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韩玲、严桂元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李铜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严桂元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严桂元名下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肖宏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