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3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铜生与韩玲、严桂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铜生,韩玲,严桂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3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铜生,男,汉族。被执行人:韩玲,女,汉族。被执行人:严桂元,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铜生与韩玲、严桂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55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韩玲、严桂元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李铜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严桂元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严桂元名下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肖宏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