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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成明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明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3刑初35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成明,男,1978年7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泗阳县,住泗阳县。2017年1月6日、2月7日,因吸毒先后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行政拘留十四日。2017年5月11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取保候审,7月19日被逮捕。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诉刑诉〔2017〕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扶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12月间的一天,被告人成明容留倪某、穆某、金某在泗阳县众兴镇桃源南路��入住的“乾鹏聚”宾馆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其本人亦参与吸食。另查明,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成明主动至泗阳县公安局众兴派出所投案并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成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倪某、穆某、金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明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提供场所予以容留,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成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成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成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10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立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