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行审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许明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许明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6行审605号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0253582-6,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平阳大厦19-20层。法定代表人陶孟载,局长。被执行人许明新,男,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土监[2007]122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即责令退回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等。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07年5月15日作出平土监[2007]122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许明新在平阳县萧江镇淡浦村占地1294.8平方米(现状地类是耕地,规划用途为待置换地)建造一幢一层砖混结构厂房(计630平方米)的行为处罚如下: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三、对非法占用土地1294.8平方米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12948元。该处罚决定于2007年12月6日送达被执行人。2017年3月30日,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履行处罚决定内容。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执行人催告后十日内亦未履行处罚义务。本院认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土监[2007]12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准予强制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及《平阳县没收建筑物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土监[2007]12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一项、第二项内容,由平阳县萧江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予以配合。二、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土监[2007]12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三项内容,由本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海清代理审判员 潘前郭人民陪审员 黄纪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文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