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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9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茂盛与厉欣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茂盛,厉欣欣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9850号原告:李茂盛,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被告:厉欣欣,男,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茂盛与被告厉欣欣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且书面声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茂盛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申屠红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 智 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