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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1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路某与崔某、刘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崔某,刘某,邵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963号原告:路某,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被告:崔某,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被告:刘某,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被告:邵某,女,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与被告崔某、刘某、邵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起诉状中以邵某为被告,但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为邵某,应予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路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富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瑞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