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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民初5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苏冬华与刘建林、李世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冬华,刘建林,李世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5190号原告:苏冬华,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妙英,玉环市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建林,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李世珍,女,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冬华与被告刘建林、李世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国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颜菊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