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民终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黄保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黄保平,孙国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终14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朱森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勇,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宝森,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保平。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庆义,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孙国旗。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保平,原审被告孙国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1民初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没有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以其已与黄保平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撤回本案上诉;二、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黄保平按本院(2017)皖13民终146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三、原审被告孙国旗按一审判决执行;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本院皖(2017)皖13民终146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鸿超审 判 员 张虹良审 判 员 许劲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朱珊珊书 记 员 朱晶晶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