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朱合华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朱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刑初348号自诉人王涛,男,1976年6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人朱合华,男,1946年7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2017年7月15日兰考县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以被告人朱合华涉嫌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向兰考县公安局移送,兰考县公安局认为被告人朱合华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未予立案。自诉人王涛以被告人朱合华犯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自诉人诉称,被告人朱合华和李鑫于2015年向自诉人借款1000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人拒不给付,自诉人诉至法院,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出具(2016)豫0225民初77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生效后,被告人仍不履行,自诉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向其送达(2017)豫0225执1098号执行裁定书后,被告人仍拒绝履行,而被告人有固定工资,完全有能力履行给付义务,却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文书。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于2017年7月21日以被告人已履行完毕法院裁定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朱合华的控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王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王涛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俊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峰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