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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执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文光现与彭水丰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光现,彭水丰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846号申请执行人文光现,女,生于1974年12月13日,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彭水丰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冯永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文光现依据(2017)渝0243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彭水丰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彭水丰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959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87元,执行费244元,并将该款交到本院执行局或划至本院账户。2017年6月27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由被执行人彭水丰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前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959元、利息2041元及案件受理费187元,共计25187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文光现;二、申请执行人文光现自愿放弃剩余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执行费244元由被执行人彭水丰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交到本院执行局;四、如果被执行人彭水丰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文光现可恢复原判决书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应暂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8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彭水丰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文光现可持本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昌文审判员  黄永学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正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