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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8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林红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红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28刑初171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红伟,男,汉族,1971年9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湄潭县。2017年5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湄潭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9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湄潭县看守所。湄潭县人民检察院以湄检公诉刑诉〔2017〕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红伟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0日11时左右,被告人林红伟到湄潭县湄江街道茶乡南路万象城二楼“衣世界”服装批发城内,见王某的上衣左边包内有一部手机,趁王某挑选毛巾时,被告人林红伟采取摸包扒窃的方式,将王某的上衣左边包内一部玫瑰金色VivoX9plus手机盗走。经湄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700元。认为被告人林红伟具有如下量刑情节:如实供述。认定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及被告人林红伟的供述与辩解。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林红伟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红伟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均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红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釆纳。被告人林红伟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红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3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严方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玉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