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大连运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财神岛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运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财神岛旅游度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大连运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杏树屯镇人民政府林业水利站二楼。法定代表人:姚运洲,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子升,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大连财神岛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长海县广鹿乡沙尖村西北海屯。法定代表人:李滨,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军,辽宁谦尚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张帝,辽宁谦尚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人大连运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财神岛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4)大民二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连运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01月0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2017)辽02执恢29号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2执恢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彬执行员 丛 健执行员 刘 禹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曲汝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