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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3民初4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海伟与邯郸市雅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社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伟,邯郸市雅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社彬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3民初4702号原告:王海伟,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临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健,河北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雅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陵西北大街52号。法定代表人:刘学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建丽,女,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范社彬,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涛,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海伟与被告邯郸市雅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社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王海伟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海伟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王海伟负担。审 判 长 王        彦        伟人民陪审员 李                冰人民陪审员 张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冀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