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3民初4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海伟与邯郸市雅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社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伟,邯郸市雅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社彬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3民初4702号原告:王海伟,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临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健,河北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雅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陵西北大街52号。法定代表人:刘学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建丽,女,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范社彬,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涛,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海伟与被告邯郸市雅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社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王海伟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海伟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王海伟负担。审 判 长 王 彦 伟人民陪审员 李 冰人民陪审员 张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冀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