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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刑更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小平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刑更159号罪犯陈小平,男,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现在西藏曲水监狱服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9日作出(2008)拉刑一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刑期自2008年1月24日起至2028年1月23日止)。宣判后,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4日作出(2009)藏法刑一终字第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罪犯陈小平的定罪量刑。2009年5月4日交付执行。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2日作出(2011)藏监执字第72号刑事裁定,准予对罪犯陈小平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7年1月23日止)。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拉监执字第497号刑事裁定,准予对罪犯陈小平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11月23日止)。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拉监执字第1007号刑事裁定,准予对罪犯陈小平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9月23日止)。执行机关西藏曲水监狱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同改犯,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队纪;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教育,态度端正,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罪犯被判处刑罚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记载表、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体检表、罚金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其提出减刑建议,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减刑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小平准予减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拉巴旺堆审判员 德吉梅朵审判员 次  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玛曲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