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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执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赵艳丽与宋文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艳丽,宋文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保191号申请执行人:赵艳丽。被执行人:宋文库。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赵艳丽与被执行人宋文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5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案外人柴媛以自有车辆替申请执行人赵艳丽向法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柴媛所有的吉A2VJ**小型轿车;二、冻结被执行人宋文库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怀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美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