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民初6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叶勇前诉被告闻景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勇前,闻景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6106号原告:叶勇前被告:闻景春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叶勇前诉被告闻景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勇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勇前承担。审判员 刘晓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瑶冬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