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敏与杜淑芹、孙春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敏,孙春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50号原告孙敏,男,1936年11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孙春生,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一孙春山,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二兼被告一法定监护人杜淑芹,女,1960年3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敏与被告孙春山、杜淑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敏2017年7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春山、杜淑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敏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敏撤诉。审 判 长 张明星人民陪审员 高庆斌人民陪审员 翟友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静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