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平邑金尔利电气有限公司、平邑金利电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邑金尔利电气有限公司,平邑金利电器有限公司,山东海源路桥有限公司,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1619号申请执行人平邑金尔利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平邑金利电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海源路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邑金尔利电气有限公司、平邑金利电器有限公司与山东海源路桥有限公司、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6民初4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成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苗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