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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何进兰与肖双、董德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进兰,肖双,董德红,达州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蜀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南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477号原告:何进兰,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环,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肖双,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董德红,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达州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荷叶街原教育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76726356X2。法定代表人:孟贤志。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军,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成都蜀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号*栋*单元*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84972013U。法定代表人:吴兴彬。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瑞天路****号**层2+3+4+*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902870419N。负责人:吴建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萌,男,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原告何进兰与被告肖双、董德红、达州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州建筑公司)、成都蜀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蜀鸿劳务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西南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何进兰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进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进兰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华杰审 判 员  李栋良人民陪审员  邹文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