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6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冯某与徐某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徐某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6民初438号原告:冯某,男,汉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告:徐某,男,浙江省浦江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之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永寿县人民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被告徐某名下存款及有价证券共计220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自愿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DM201761040000000XXX)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徐某名下存款及有价证券在220万元限额内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修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胥雅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