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吉林省雅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辽源市惠达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雅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辽源市惠达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973号原告吉林省雅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贺,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美玲,吉林策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源市惠达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洪伟,经理。委托代理人何金玉。委托代理人曾向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雅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辽源市惠达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辽源市惠达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辽源市仲裁委员会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辽源市龙山区八一景苑业主委员会与原告吉林省雅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辽源市八一景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或向区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辽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吉林省雅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申请辽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驳回吉林省雅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辽源市惠达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由辽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驳回原告吉林省雅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89.00元退回原告吉林省雅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业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