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董建民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建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819号罪犯董建民,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滨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本院于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作出(2010)淄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建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董建民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作出(2010)鲁刑四终字第112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对上诉人董建民的定罪量刑;以上诉人董建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2009年8月19日起至2023年8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0年12月30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3年11月15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5年11月6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董建民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董建民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五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董建民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董建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建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19日起至2019年1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